【案情摘要】

2017年7月10日,马先生向自己储户中存了一笔钱,银行职员清点后便将马先生的钱收下,并向马先生出具了8万元的储蓄存单。

然而,下班对账的时候,银行发现账怎么也对不上,于是乎银行工作人员开始查验监控,发现有可能是将马先生的钱款数额弄错了。

监控表明:马先生支付给银行的可能并不是8万元整,而是75400元,

监控表明验钞机一共显示出7个“100”和1个“54”,但是银行职员误将其中的“54”认为是一万元整,所以这才导致价款怎么也对不上。

我存的就是8万元,你们银行也当面数过了,我已离柜概不负责!

故银行基于马先生不当得利,希望他返还差额价款,即将8万元价款补足,向银行支付4600元。

而后马先生却以银行标语“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来论证自己不必还钱,因为钱款已经被点清了,已经离柜他可以不负责。

马先生认为:自己在家的时候就已经点清了8万元的存款,所以才到银行来存,马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给的是8万元整而不是75400元。

该案件调解介入,银行方面认为自己职员有疏忽大意的原因,误将人民币金额点错,故银行向马先生表示这不当得利的4600元两方平分,即马先生只用给银行再支付2300元即可。

但是马先生没有同意,故银行将马先生诉至法院,也不想与马先生平分了,直接要求马先生返还不当得利的4600元。

基于银行方也有一部分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马先生应当支付不当得利所得4600元,马先生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关于本次案件中大众的争议焦点就在于:

1、马先生支付的金额到底是多少呢?

2、不是说钱款点清,离柜后概不负责吗?凭什么要求马先生支付呢?

3、银行的这项规定难道只约束储户吗?这公平吗?

下面我们就对于这几个大家普遍关心的点逐一进行解释。

一、马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给的是8万元而不是七万五千四百元,此前在家里,夫妻俩一起数过很多遍都是8万。

于是银行提供了监控证据,监控上明确显示银行这方收到的只是75400元,而不是8万元整。且银行工作人员细细排查,从监控录像和验钞机数字上又正好与丢失的人民币数额相对,这才认为与马先生的交易可能出了错误,于是乎银行才向马先生主张返还钱款。

因为马先生没有办法证明其给的是8万元整,而银行一方证据确实充分,故法院采信了银行的证据,认为马先生支付的金额实为75400元,故判决马先生需要返还4600的不当得利的钱款。

二、因为“钱款点清,离柜后概不负责”是银行的规定,而依据法律规定,银行一方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马先生返还。

“离柜后概不负责”笔者认为是一种约定的注意义务,而约定不能抵触法律,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律的方法来论处。

这里也并非说“概不负责”无效,只是在这里它起的效用是提醒双方当事人,需要点清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笔者从这个案件来分析该条法条,因为马先生没有法律依据,而证据又证明其确实取得了4600元的利益,所以符合法条所说的:“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故受损害的人,也就是银行方,有权请求马先生返还不当利益。

所以,银行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三、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将从合同的角度来论述。

在本起案件中,马先生与银行订立了一个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马先生向银行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而银行方将在储户中存储该数额的人民币”。

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来达到建立合同的目的,但是显而易见,马先生支付的数额与银行储存的数额,是不一致的。

这样来说,势必会对银行一方的利益造成减损,故银行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马先生继续支付。

那么一些网友可能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银行的“概不负责”不就是欺负人吗?

银行的利益受损了,储户得赔钱,那下一次储户的利益受损了,银行不就可以基于“概不负责”不受理吗?一项义务只约束储户一方,这合理吗?

其实,虽然银行嘴上说着“概不负责”,但是如果储户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利益受损了,那么储户也是可以找银行的,储户的行为也会得到我们法律的支持。

因为在民法的目光下,储户和银行都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法律不会对哪一方偏私,法律是我们所有人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