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舟山一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长兴法院审理的首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长兴法院通过庭前会议聚焦案件争议焦点,累计开庭三天审理此案,庭后经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研究分析,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被告人任某、丁某投资成立舟山汇信担保有限公司,经营小额贷款、车贷等业务,私下从事高利借贷活动。通过支付工资奖金、合资高利放贷、开设赌场获利、支付讨债佣金、支付安家费等形式,被告人任某不断网罗、招募人员,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
同时,为打压车贷等相关担保业务竞争对手,被告人任某指使被告人邱某、乐某、方某、卢某等人到多家汽车租赁公司、担保公司殴打、威胁、恐吓他人,逼迫其他公司退出竞争或者与汇信担保公司合作,使得以任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持续壮大。自2009年以来,该组织向多人非法放贷,非法暴力讨债获利上千万元。被告人任某等人通过高利放贷等方式取得、控制了多套房产及多辆汽车。
该组织作案手段恶劣,为强取他人财物,通过在公共场合穿丧服、使用电喇叭,对住宅断水断电、强闯民宅,公开到公司、银行、政府部门等地滋扰他人等手段逼要债务,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威慑与强制,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多名被害人企业破产。部分被害人唯恐遭到报复不敢报案,甚至在该组织被公安机关摧毁后也不敢主动报案、不敢如实陈述被侵害事实。

长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网罗、招募、拉拢被告人王某、邱某、丁某、方某、乐某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通过暴力、威胁、拘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任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没收首要分子任某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74万元,对其余14名被告人处3万元至61万元不等罚金,打财断血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