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3委评字第00078号
何雪花:
本院执行(2016)粤0113执48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你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强制执行你名下的财产。现本院依法委托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博明街南二巷9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司评定上述资产价值为¥12,759,900元,因你下落不明,上述评估结论无法直接送达,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上述评估报告书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结论表示异议,应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将依法对上述资产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