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后
被继承人还有未清偿债务
遗产必须要全部用于还债吗?
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继承人
能否留一部分用于生活呢?
案情简介
小甲因未及时完整支付小乙水电工程款,于2023年5月5日出具欠条一张,其中载明“小甲欠小乙工资82000元整,并承诺每月4号还款10000元整,剩余款项于2023年9月30日前还清,如有违约将承担追偿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2023年7月23日,小甲因故身亡。小甲死亡时名下有一套拆迁住宅,已查明无争议的拆迁补偿利益合计41万余元。为追偿拖欠的水电工程款,小乙以小甲的父亲甲父、母亲甲母、前妻小美、女儿小小甲为共同被告向枣庄市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工程款82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小甲与小美于2020年8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小小甲随小美生活,小甲每月给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小小甲年满18周岁。甲父、甲母、小美、小小甲自述小甲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小甲生前还有其他未提起诉讼的债权,遗产资不抵债。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1.甲父、甲母、小美、小小甲是否应当承担债务清偿义务;2.小甲遗产中是否应为小小甲保留遗产必留份以及留存数额。
针对争议焦点一,小甲已于2023年7月23日逝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甲父、甲母、小小甲系小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皆未表示放弃继承,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小甲的债务。而小美与小甲于2020年8月5日离婚,并非小甲的继承人,小乙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甲父、甲母、小小甲偿还82000元及利息,拆迁补偿利益的1/3作为小小甲的遗产必留份予以保留。甲父、甲母、小小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对其上诉主张,未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必留份”制度基于“死后扶养说”,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有特殊困难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减轻一定的社会负担,使遗产发挥出对弱势群体扶养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从立法角度确定了“必留份”相较于税款和债务的优先性,明确了生存权更高的位阶,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关怀和不同法益碰撞时的取舍。但在司法实践中,“必留份”制度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障碍,比如规则适用不明确、份额认定缺乏统一标准以及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从司法实践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